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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检普法】别拿“不懂法”当理由,破坏生态要担责!
时间:2026-09-16  作者:田连润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期,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不少涉案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生态资源保护意识淡薄,触犯刑法。

到北盘江、虎跳河等自然河流捕鱼可以吗?到山上采挖野生兰草可以吗?到山上捕捉画眉鸟可以吗?有的人认为,只是下河捞点鱼自己吃,上山挖点花草自己种,没有拿去买卖,不至于犯法;有的人认为,山里河里的东西,随手拿一点没关系,只有“大肆滥捕滥伐”才触犯法律。殊不知,哪怕是少量捕捞鱼虾自己吃、少量捕捉画眉鸟自己养、少量采挖野生兰草自己种,都有可能触犯刑法,“不知道属于禁渔区或禁渔期”“不知道是保护物种”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ecology

生态环境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守护绿水青山,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检察官在此提醒,盘州市境内自然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禁渔期限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电鱼、毒鱼、炸鱼等均属于禁用方法,切勿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受国家保护的常见野生动物有画眉鸟、猫头鹰、穿山甲、中华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野生兰花、红豆杉、银杏等。当分不清动植物是否受保护时,千万不要随意捕捉、采挖、买卖等。遇到疑似保护动植物,及时向林业、公安部门报告,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提醒制止或监督举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

1




邓某某、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邓某某与金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网捕捞小鱼3条,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




胡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胡某某在盘州市英武镇某山上采挖野生兰草8株,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3




马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马某某在福建省一不知名山上捕捉画眉鸟10只,后带回盘州市老家长期饲养,在运输至保基乡时被现场查获,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图片借助AI生成)

文字:田连润

图片:陈娇娇

审核:解娅 唐倩 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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