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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检普法】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盘州市首例涉替来他明毒品案件批准逮捕
时间:2026-08-07  作者:王小燕 王刊  新闻来源:  【字号: | |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2026年8月4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替来他明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审查,2026年7月以来,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烟弹(又称“上头电子烟”),经鉴定,其所贩卖的烟弹中含有替来他明成分。该案系替来他明于2026年7月1日被国家正式列管后,盘州市办理的首例涉此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检察官提醒


替来他明是一种白色结晶性粉末状新型合成毒品,具有易溶于水、可溶于电子烟油、成瘾性强、难以戒断的特点。不法分子常常将其添加进烟油中制作电子烟,引诱他人吸食;或者溶于饮品,混入零食等蒙蔽他人食用。吸食、食用含有替来他明之物,可致幻觉、抽搐、脑损伤,过量可猝死,社会危害极大。2026年7月1日起,除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替来他明的兽用麻醉药品外,替来他明已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含替来他明制品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认定为毒品犯罪并予以严惩。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毒品对人体机能具有严重破坏性,特别是新型合成类毒品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的损伤具有不可逆性。在生活中要坚决拒绝来路不明的饮品、粉末或电子烟,切莫随意吸食、饮用、食用他人之物,切实筑牢识毒、防毒、拒毒思想防线,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王小燕 王刊
审核:解娅 唐倩 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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