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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检讲堂 | 醉驾入刑,知否?知否?
时间:2025-05-06  作者:吕颖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盘检讲堂








“酒驾,是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100毫升。醉驾,是指血液酒精含量等于大于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等于大于150毫克/100毫升就要提起诉讼。”

近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盘检讲堂”组织开展酒驾、醉驾新规理解与适用的专题学习,旨在增强干警对酒驾、醉驾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司法公正。

课堂上,检察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详细阐述了新规中关于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刑事追究情形以及快速办理机制等关键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对新旧规定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特别是对入罪标准变化、不同情节下的量刑考量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讲解,帮助干警准确把握新规的核心要点和适用原则 。

干警们纷纷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始终把酒驾醉驾的铁规纪律挺在前面,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检察担当助力形成“拒绝酒驾,文明出行”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研讨活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酒驾、醉驾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链条: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图文 | 吕颖
审核 | 郭杭 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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