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检务公开     检察业务     新闻中心     队伍建设     检务指南     法律法规     专题专栏
检务公开
院情简介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案件信息公开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成立“工作室”竟是为了干这事......!
时间:2024-01-17  作者:唐萍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依法全链条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1月16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成立“工作室”“跑分”的刘某某、胡某某等27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依法追诉16人。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伙同潘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成立“工作室”,邀约海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跑分”(即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刘某某重操旧业,再次组织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盘州市境内成立“工作室”,先后邀约200余名卡主提供银行卡通过手机操作转账、柜台或ATM机取现等方式帮助上线“跑分”。该团伙分工明确,刘某某负责统一指挥、联系上线、分发“好处费”,胡某某、袁某某负责协调指挥、邀约卡主、分发“好处费”等,卢某某等人负责邀约卡主提供银行卡操作转账、取现。该案涉案银行卡高达500多张,涉案流水超2亿元。

检察官提醒

切勿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作电诈“帮凶”!你借出的一张银行卡或电话卡,可能让多人遭受财产损失。拒绝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卡,从你我做起!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审核:龙丽芝 何转 江鑫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