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盘州院办理的首例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获判。

经审查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饲养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或网上交易,先后分四次向他人非法购买4只陆龟在家中饲养。经鉴定,程某某购买的4只陆龟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一只为苏卡达陆龟,由其饲养后死亡。经评估,该只苏卡达陆龟价值2500元。程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并导致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造成国家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生态功能。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盘州院积极采取行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生态环境社会理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通过办理案件,警示和震慑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携手共建生态文明。
在此,检察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兴趣本无错,但行为必守法,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的兴趣爱好,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