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对象
本院离任时具有政法专项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二、举报范围
(一)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离任人员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到原任职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的,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
(五)离任人员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的;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的。
三、受理问题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58-3630021(工作日上班时间)
来信来函: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邮政编码:553537)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日